记者12月6日从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获悉,在该院法官黄培英的调解下,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的原被告双方于近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共计85000元,至原告母亲的银行账户。
麻城法院
2009年,原告母亲曾某与男子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女儿王小欢(化名),即本案原告。由于性格不合,曾某与王某于2012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男方给予女方1万元,婚生女王小欢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 500元抚养费,直至王小欢十八周岁止”。
由于物价上涨,王小欢的生活费及学习辅导费用不断增加,当初约定的每月500元生活费已远远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及学习开销。而且事实上,自王某、曾某双方协议离婚后,王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和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女方的1万元。
无奈之下,15岁的王小欢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自己上初中以来,即2021年9月起的抚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31500元/年标准的50%计算,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立案后,考虑到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麻城法院决定将案件委派给对家事纠纷调处有着丰富经验的“家事问诊”法官黄培英。黄培英了解事情原委后,争取原、被告双方的同意,将原告、原告母亲曾某和被告王某约在一起进行沟通,讲明利弊。
最终,在黄培英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共计85000元至原告母亲曾某的银行账户。
目前,85000元抚养费和1万元离婚协议约定费用(共计95000元)已经打款至原告母亲曾某的银行账户。
黄培英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王某与曾某虽已离婚,但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离婚而终止。离婚时,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责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可由双方协商。本案中,王某与曾某、王小欢经过协商,已经就子女抚养费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王某应按协议履行抚养义务。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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