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儿非亲生仅赔5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女儿非亲生仅赔5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孩子非亲生,离婚可要求女方赔偿吗?
在确认孩子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且决定离婚的情况下,第一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女方为双方感情破裂的重大过错方,并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可以基于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抑或是无因管理等观点,以“欺诈性抚养”为由,要求女方返还男方本无需承担的抚养费和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若婚前怀孕,结婚时又隐埋了事实真相,让你莫名地养活了他人的子女,离婚时可要求补偿。如果结婚时你知道并同意抚养,离婚时不能耍求赔偿。
若婚后给你戴了绿帽子,生育了别人的孩子,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付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如果是婚前女方就生育有孩子,是女方带嫁过来,表明当时你已认可。你作为继父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离婚时不能要求女方赔偿。
男子发现5岁患先天残疾女儿非亲生向妻子索赔15万,后放弃赔偿法院判决离婚,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首先,男子提出索赔要求合理合法。索赔可以包括五年抚养孩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是否达到15万,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来衡量。至于他放弃了这些要求,那是他自己的意愿,无可厚非。
奉新一男子发现6岁儿子非亲生,法院判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 你怎么看?
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于自己的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义务。妻子因出轨而产下的子女并非男子的亲生子女,其在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这个确实应当予以支持。所以法院判决返还抚养费,这个并没有毛病。
当然,有的人可能会说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或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子支付小孩产生的抚养费用也是女方的费用,应当不能返还。虽然属于共同财产,母亲确实也负有抚养义务,所以法院在考虑返还抚养费用时也就只要求返还一半。
另外,《婚姻法》规定夫妻负有忠诚义务,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并且隐瞒真相导致另一方将他人误以为自己的子女而抚养,这个确实会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也是有理有据。
我以前接触个案件,很相似,也是女子在婚内跟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从而生下孩子,男子并不知道,一直到孩子8岁的时候,一次抽血,发现血型有问题,即去做亲子鉴定,最终确认不是自己的孩子,男人起诉女方,最后赔偿一万元精神损失费和8万元抚养费。
这个案子,和江西奉新县这个特别相似,都是女的不守妇道,婚内跟他人发生关系,法院判决没有毛病,这种女人,真的特别可恨,明知道结婚了,却乱搞男女关系,还隐瞒丈夫,给他戴绿帽,可恨之极,让你老公白给你养孩子那么多年,到头来,还不起自己亲生的。
2010年12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第二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10月,双方在奉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生育男孩陈某甲。2013年起,原、被告外出务工,陈某甲跟随原告陈某母亲在奉新县城生活。 2018年10月,被告王某在与原告陈某发生争吵时,一气之下说出“儿子不是你的”这一事实,原告陈某疑心遂带陈某甲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陈某甲与原告陈某并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故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被告王某辩称,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小孩出生几个月后,已告知原告陈某小孩非其亲生事实,不存在欺骗,不应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案件,也如此,说明这个女人太坏了,即便孩子刚出生的时候,告诉老公,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但为时已晚,已经把孩子生下来了,你说也没用了,他付出了那么多,刚发生关系,怀孕的时候,怎么不说?
不明白的是,既然刚生下来,女人已经告知你孩子不是亲生的,为何还要继续?以为女方开玩笑?说气话?还是粗心大意,活着不相信?自己不加以核实就养大到6岁,男人确实也有一定责任,正是如此,判决女方返还5万多抚养费和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孩子归女方抚养,其实,孩子才是最大的受害者,这个女人,私生子,如今,孩子连自己的亲生父亲说是谁都不知道,即便女人知道,去告知,其情夫会认吗?会接纳他们母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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