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话题#入职几个月怀孕拒绝调薪调岗被辞退##女子怀孕工资从6000降到3000#冲上热搜,引起网友热议。
据了解,今年5月末,卢女士进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的贵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工作。工作几个月,卢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向公司做了汇报,之后公司对其进行调薪调岗。
卢女士说,在调薪调岗这个问题上,她和公司分歧很大。卢女士认为,调岗是公司考虑到她怀孕这个特殊情况,但是调薪这一块的降幅比较大,所以她不能接受,“从6000元调到3000元,我没有同意,公司就口头说终止合同”。
随后,公司人事部给她出具了一份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里面写道:“公司和卢女士协商调岗担任采销专员,考虑到她身体不便而且该岗位需要长期上夜班出差,于是再次协商调岗,但她拒绝,于是公司决定与卢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卢女士表示,按照她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她有半年的试用期,但对于公司所说的无法胜任工作,并不认可。
由于问题无法得到进一步的解决,卢女士来到了贵阳市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一站式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表示:“相当于他辞退你是有理由的,他的理由就是考核不达标,但考核不达标这件事情到底是不是真的,这个你要拿证据,到仲裁庭那边,不是由他说合规就合规,他说不达标就不达标。”
之后,卢女士和公司再次取得联系,公司给出的意见是补给她半个月的工资,但是卢女士并不同意。公司回应,如若不同意,可走劳动仲裁。
卢女士表示,之后她也将会向观山湖区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员工因不同意岗位、薪资调整而被辞退合理吗?
本案中,卢女士身份有些特殊,既在试用期内,又是孕期女职工。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贵阳市某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表示:首先,关于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卢女士处于怀孕期间,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即“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一般员工因为不同意岗位、薪资的调整而被辞退是否合理呢?
吴律师认为,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既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则,还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关系属性。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经营的需要,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只要岗位的调整基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没有对劳动合同约定作出较大变更,没有明显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岗位的调整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应被认定为合理的工作安排。
此外,以考核不及格为由,直接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目的就是消除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公正、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关爱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着力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当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蒋娜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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