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持械行凶后自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男子持械行凶后自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嫌疑人将刀架在自己脖子上,警察可以开枪击毙或击伤吗?
可以。但要根据现场情况做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能不开枪的,坚决不开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下称《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该条第十四款,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所以,当嫌疑人将刀架在自己脖子上时,警察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形下,是可以对嫌疑人实施击伤或击毙的。
因为其一,嫌疑人的刀属于等危险物品中的一种。其二,嫌疑人将刀架自己脖子上的目的只有两种可能一一畏罪自杀和抗拒抓捕。而一般情况下畏罪自杀的可能性很小,真正一心想自杀的是不会与警察对抗而自杀的。那么就只能是抗拒抓捕了,而抗拒抓捕又会是两个原因一一自己逃避惩罚和掩盖共同犯罪,或者两者兼顾。如果抗拒抓捕的人是抢劫、杀人、爆炸、纵火、投毒等法律规定的重刑案嫌疑人,当然有必要使用武器。但要是一般性的小偷小摸、赌博、打架等应该不在可使用武器的范围之内。
还有,使用武器还必须遵守以下《条例》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孕妇或儿童的。但不包括法律规定的重刑犯嫌疑人。二、犯罪分子停止继续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犯罪能力的。
因此,当重大嫌疑人想利用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抓捕警察而借机或继续实施犯罪,或逃脱法律制裁的时候,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击伤或击毙。当然,能有效控制在击伤范围内更好!
公安机关在处理暴力犯罪时在危急时刻可以使用枪支。公安部《枪支管理条例》对于警务人员使用枪支有明确的规定,在杀人,绑架,投毒,放火等暴力犯罪时可以开枪击毙,但是一般情况下使用枪支必须事先警告,对于口头警告停止犯罪的不能使用枪支!
准确的说,只要暴力威胁到生命安全。警察就可以开枪。但是现在警察的时间都大部分用在繁杂的工作中。基本没有训练时间。那就真不好说了,开枪没把握的话。还是最好别用枪。等待狙击手到场为好。
应该是先和嫌疑人谈判吧,如果成功了,放了人质最好了,那就不应该开枪。每个人都有活着的权力。如果是谈判不成功,应该是警告吧,再不行应该是尽量击伤吧,也能释放人质,再不行,如果可能造成更大的影响,应该就是击毙了,我是猜的,你看看就行😁
以自杀威胁并持刀抵抗,岳阳男子妨害公务获刑, 你怎么看?
彭某本可以配合警方的工作,依法配合调查即便认定构成盗窃根据案件金额也未必能够入刑,可能治安拘留并处罚款也不是没有可能,但是因为“做贼心虚”的心态,反而将自己卷入另一罪名当中,真的是愚不可及。
事情概要:
2018年9月12日上午,因彭某盗窃手机一事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依法传唤。彭某不愿配合,用铁片将自己脖子划伤相威胁。
9月19日上午,彭某发现民警又来找自己,于是在房外窗口拿起菜刀,彭某拒绝并持刀进入卧室。用刀对着民警挥舞,不让任何人靠近。姚某撑着盾牌顶彭某想迫使其放弃抵抗,民警用警棍击打彭某双手试图扫落挥舞的刀,混乱中姚某左手手臂被砍伤。彭某又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管挥舞被民警打掉,彭某拿起剪刀对着自己腹部以自杀威胁民警不要再靠近。经民警的长时间劝阻后,彭某才将剪刀与菜刀放到地上,结束对峙。经鉴定,姚某所受伤势为轻微伤。
处罚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以自残威胁、持刀挥舞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对其传唤,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持械妨害公务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
而且通过事情概要基本可以看得出来男子男子因为盗窃手机被传唤,但是其拒不配合警方的执法行为,并且多次使用器械阻碍民警执法并且造成民警受伤的行为已经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故而以该罪对其进行惩处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警方依法传唤代表的是执法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作为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才是,男子因为盗窃担心被惩处而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行为导致自己锒铛入狱,实在是愚不可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持械行凶后自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持械行凶后自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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